律师解析:在道路交通事故中,若负有相同程度责任的当事人均为机动车辆,其赔偿处理办法如下: 首先,双方应使用各自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来对彼此进行赔偿;若强制性责任保险无法完全覆盖赔偿金额,则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将由对方负担50%,而自身需承担剩余的50%。在此情况下,若任何一方拥有保险,便可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服务。 其次,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,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,那么对于机动车辆损失的50%,应由对方负责赔偿,而另外的50%则由自身承担。同样地,若存在保险,则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。在这种情况下,机动车辆一方应先动用强制性责任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,然后再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的50%。 法律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 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 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 |